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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陷车召回征民意 拒不召回最高罚百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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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缺陷车召回征民意 拒不召回最高罚百万
符合国标,仍不安全的汽车须召回。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征求意见,拟将在我国境内生产、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(以下统称汽车产品)一并纳入召回管理。

获知缺陷应立即停售停租

意见稿明确规定,由于设计、制造、标识等原因,在某一批次、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,均为“缺陷”。包括“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要求”、“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要求,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”两种情形。

生产者应建立汽车产品及其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,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。对于汽车产品质量信息,生产者要主动收集,保证能通过标识和记录,确定召回范围。当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,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,一经确认则停止生产、销售、进口相关产品,并实施召回。

意见稿要求,生产者应通过修正或补充标识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等措施,进行召回,并承担消除缺陷、运输该产品的费用。制定召回计划并提交质检部门备案后,生产者应通知销售者停售缺陷产品,直至缺陷消除。同时,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产品缺陷、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等,必要时告知车主停止使用。

经营者获知缺陷,应向质检部门和生产者报告,并立即停止销售、租赁、使用。质检部门获知缺陷,应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,必要时自行开展调查。生产者、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,且拒不改正的,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。

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投诉

根据意见稿要求,生产者应召回而未实施召回的,由质检部门责令召回。质检部门可对产品其他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危险,发布预警。任何单位和个人,均有权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。

对于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;未停止生产、销售或进口缺陷汽车产品;未发布召回信息;未通知销售者停售缺陷汽车产品;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;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;未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等情形,质检部门将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2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。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。情节严重的,吊销有关许可。

专家观点

治理不公开召回考验监管力度

“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征求意见稿的制定,确实是汽车行业管理的一大进步。”汽车行业专家贾新光认为,从法律效力来说,约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制度由原来的“部门规定”上升为“国务院条例”,其保护消费者,监管汽车生产、销售厂商的力度明显加强,“这意味着,监管部门的责任更大了。”

目前,各国汽车召回形式主要分为两类: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“自愿认证、强制召回”;另一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“强制认证、自愿召回”,这和我国多年来采用的方式相同。但2009年、2010年发生的丰田汽车多起召回事件却从一个方面揭示了“强制认证、自愿召回”制度的弊端。

“说到底,缺陷产品召回主要是企业的自主行为,但完全靠企业自主又不行,因此意见稿中加入了强制召回的内容。”他说,近年来几次召回事件中,许多召回都是意见压力下企业启动的自主召回。目前,多数汽车厂商对召回普遍存在抵触情绪,一旦召回数量过多或过于频繁,就会给消费者造成“汽车质量有问题”的印象,从而影响未来汽车的销售。

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,“不公开召回”被越来越多的厂商所采用。在这里,政府部门对于“公众”范围的合理界定和监管力度,将最终影响能否治理厂商“不公开召回”的做法,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益。

意见收集渠道

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,可在2012年3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:

一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,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《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》,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。

二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北京市2067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(邮政编码:100035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
三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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